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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源头管理 1. 把住装载关。道路运输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和运输市场的监管,逐步建立起派驻或巡查制度,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重点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于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依法予以处理。对有擅自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整改,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把住驾驶员责任关。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实行扣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威慑力。 3.把住车辆生产管理关。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管,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非法改装行为,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货物运输市场。公安部门在车辆登记和上牌环节从严把关,严禁非法车辆流入本地市场。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县、区(市),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采取公路建设项目限批和核减财政补助资金等惩罚性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经济调节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货运车辆比照同类车辆收费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黔交公〔2003〕3号)规定,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运车辆,可按规定从重收取通行费和公路损害赔(补)偿费的方式处理。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执行好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益。 继续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由交通(公路)部门办理“免费通行证”,并继续坚持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有超限超载违法信息的,要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1.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 2.对干扰、阻碍或破坏治超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3.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4.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5.强化治超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全过程,新闻媒体要根据治超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6. 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治超工作要求,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包括治超站点的正常工作经费),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7.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市治超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发现、解决、处理执法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遵守治理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管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产生新的公路“三乱”。 (六)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确保公路桥梁运营安全。黑龙江、山西、天津相继发生桥梁跨塌事件,在全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防死守,全方位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擅自上路。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上路的,坚持一查到底,要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桥梁垮塌恶性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车辆和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倒查到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做好治超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遵义市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