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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和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省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省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食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基地建设;负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疫情病害和水产养殖用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重大食用初级水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参与食用水产品及药物残留等地方标准的拟订,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省物价局 负责指导、监督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县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食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监管全省食品价格鉴证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