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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苏食安委[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接上页]

  十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省供销合作总社
  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江苏省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江苏省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南京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省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管;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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