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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及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人员,经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续聘与解聘。
  
  (一)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满,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批。需续聘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发文续聘并核发聘书,不再聘用的自动解聘。
  
  (二)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聘期期满考核评价等级为不称职的;
  
  2.聘期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日常评价等级为不称职的;
  
  3.违反国家及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及竞赛命题保密协议的;
  
  4.违反国家和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及竞赛评判规则和标准,徇私舞弊的;
  
  5.承担职业(岗位)技能鉴定题(卷)库开发工作,未按保密规定泄漏题(卷)库资源的;
  
  6.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不参加有关工作和会议的;
  
  7.累计三次未能按要求和时间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
  
  8.累计三次出现试题编审、评判等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9.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过专业专家组工作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由原推荐单位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后退出专业专家队伍。
  
  第七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
  
  (一)新聘任的专业专家队伍成员需参加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职业(岗位)标准和鉴定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等。
  
  (二)各专业专家分委会每年应组织一次所属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参加的业务研讨与交流活动,重点研讨职业(岗位)标准、鉴定教材、题库开发、鉴定模式和手段创新等课题。
  
  (三)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培训情况记入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第八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信息采集与维护。
  
  (一)国家局鉴定中心建立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对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纪录、考核评价、奖惩情况、聘任管理、培训交流等进行登记管理。
  
  (二)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被聘任后需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信息表》(附件6),由所属鉴定站或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存档。
  
  (三)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对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附1: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
  
  姓名:
  
  从事专业: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从事职业

 

技术职称或

职业资格

 

年 限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 机

 

 

 

 

 

 

经何种培训

 

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发明、成果和著作

 

外语及其熟悉程度

 

备 注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2: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组成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
  
  姓名:
  
  从事专业: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从事职业

 

技术职称或

职业资格

 

年 限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 机

 

 

 

 

 

 

经何种培训

 

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发明、成果和著作

 

外语及其熟悉程度

 

备 注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3: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
  
  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评价表
  
  

姓名

 

职务/职称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工作单位

 

聘书编号

 

工作情况记录及评价

工作情况记录:

 

职业道德和

工作表现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业务水平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承担工作量

大(25-23)

较大(22-19)

一般(18-15)

小(14-0)

 

 

 

 

工作质量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总分

 

评价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

评价人(签名):  年月日


  
  附4: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自评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职称/职务

 

学历

 

从事职业

 

从事年限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聘用证书编号

 

聘期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工作情况:(可附页)

 

职业道德和

工作表现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业务水平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承担工作量

大(25-23)

较大(22-19)

一般(18-15)

小(14-0)

 

 

 

 

工作质量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总分

 

自评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自评人(签名):  年月日


  
  附5: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考核评价表
  
  

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聘书编号

 

聘用期限

 

聘期期满评价意见:

 

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业务水平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承担工作量

大(25-23)

较大(22-19)

一般(18-15)

小(14-0)

 

 

 

 

工作质量

优秀(25-23)

良好(22-19)

一般(18-15)

较差(14-0)

 

 

 

 

总分

 

评价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评价人(签章): 年月日


  
  附6: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信息表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电子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从事职业

 

职称/职务

 

从事年限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聘用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 机

 

工作简历

 

擅长或熟悉何种专业、机型与技术技能

 

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有何工作业绩、成果和著作

 

工作评价、聘用、培训及奖惩情况记录(国家局鉴定中心填写)

 

  
  附件2: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体现鉴定工作的客观与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烟草行业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烟草行业“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公示事项。
  
  (一)鉴定实施前公示事项:
  
  1.申报鉴定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原职业(岗位)和等级、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应当公示的实操鉴定模块内容等。
  
  公示单位:申报鉴定人员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申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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