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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0年度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

[接上页]
(2)负责收集或随机现场调阅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档案,对监测全过程是否按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进行检查;负责对现场监测仪器的准确性进行抽查。
  (3)负责企业台帐检查、现场监测项目的分析及采样工作,监测资料收集,配合现场考核工作;负责将采集样品送至相关实验室进行分析。
  3.现场考核工作分工
  废水污染源:指定站自带采样设备,与被考核站对考核范围的废水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进行同步采样,并送各自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测定。
  废气污染源:指定监测站自带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与被考核站监测人员(携带监测设备)同步测定废气污染源数据并确认采样口信息、企业生产工况等参数。
  (五)检查评价
  现场检查人员应依据检查评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合议,并对被检查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监测工作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很好、好、基本合格和不好四个档次,凡不符合存在问题≤2项的为很好,≤4项的为好,≤6项的为基本合格,≥7项的为不合格。本检查结论作为各监测站的年度工作考评的量化评分依据。
  (六)进度安排
  完成现场考核考核工作后的二周之内,被考核站上交监测报告给指定监测站,指定监测站收到后二周之内向省站提交考核报告。10月底完成全省污染源与环境监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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