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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政教督[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

[接上页]
(3)按规定方式发布督导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并公布督导评估考核结果。
  (4)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五、督导评估考核几个工作环节的要求
  1.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自评工作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挂帅,县政府办牵头,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参与。自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切忌弄虚作假。
  2.根据《关于印发县级教育工作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湘政教督〔2010〕3号),接受督导评估考核的县(市、区),应向评估考核组提供如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和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2)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和县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自查报告、自评计分表及有关统计表,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自评计分表;
  (3)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述职报告和自评计分表;
  (4)支撑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有关背景资料;
  (5)与督导评估考核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
  3.县(市、区)向评估考核组的汇报会,定为“x x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汇报会”,会议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除评估考核组全体成员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县(市、区)长及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教育的领导,政府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区)教育局班子成员、政府教育督导室全体成员参加。
  4.督导评估考核情况反馈会,定为“x x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情况通报会”,会议主持及与会人员与“汇报会”相同。评估考核组的反馈意见定为“x x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其篇幅以3000-4000字为宜。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与会者20人。请县人大、政协分别确定教育界的代表8人,委员4人,非教育界但了解教育情况的代表、委员各4名。座谈会应着重了解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情况,以及制订全县教育发展战略、优化教育环境、提升教育地位、落实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工作态度等情况,同时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改进全县教育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6.被抽查乡镇、学校的名单必须由评估考核组随机确定,不能由被督导评估单位指定。
  
  六、严格督导评估考核纪律
  评估考核组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工作要深入细致,计分要客观准确,定性的评估内容打分要集体研究。评估团成员不得接受红包礼金和其他馈赠,不参加与评估考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因评估考核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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