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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市政府决定在连续三年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当倾斜、可持续实施”的原则,优先解决最困难群众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全市筹集财政性资金47亿元,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6件实事。
  
  一、围绕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办好6件实事
  1、进一步扩大城镇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87万人,城镇就业率达到94.5%以上。
  2、帮助困难群众就业。“4050”人员新增就业0.69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250个,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200人。
  3、帮助残疾人就业。完成城乡残疾人职业培训1160人。
  4、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2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2.55万人。
  5、加强就业和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4.39万人。其中省内工业园定向培训3.99万人,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0.40万人;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培训484人;创业培训0.76万人。
  6、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完成小额担保贷款2.10亿元,以创业促就业。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数量占贷款总数的70%以上。
  
  二、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办好7件实事
  7、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全市月人均增加145元。
  8、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扩大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大集体职工参保。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71.01万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达到28.92亿元。
  9、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继续推进计生家庭爱心保险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工作。按属地原则,累计缴费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上山下乡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15年合并计算,并与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补助政策相衔接。
  △继续推进计生家庭爱心保险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工作,确保落实率达到100%。
  10、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6万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达到1.90万人。
  11、提高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达到1.471亿元。
  12、扩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4.7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1.5万人。
  13、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补助范围。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1-6级老工伤人员,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水平安排补助,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三、围绕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办好15件实事
  14、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将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25元,城区由180元提高到205元,县镇由155元提高到180元;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70元提高到80元。
  15、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分散供养人员由1560元提高到1620元;集中供养人员由3120-3600元提高到3180-366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其中县级配套资金232万元。
  16、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将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5元,城镇和农村的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5元和186元。
  17、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245元。
  18、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365元。
  19、为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比照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对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245元。
  20、继续对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给予补助。对全市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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