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署,促进我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财税政策的引导扶持 (一)成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发改、工业和科技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责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项目。建立及时准确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统计口径,定期进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定发布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定期进行修订。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联合会作用。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在现有工业协会及联合会基础上推动成立各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指导规范行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创新驱动型企业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本政策措施中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支出,由具体执行部门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地方财政也要集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落实国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向全省企业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落实。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驱动型企业培育计划。每年重点培育30户至50户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产业拉动力明显的创新驱动型企业,按照企业发展需求,在创新能力建设、新产品研发、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及市场、人才、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并设定年度成长目标,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力争用3年至5年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七)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选择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作为攻关重点,组织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内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攻关。对已确定的技术攻关项目,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八)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进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经费支持。 (九)鼓励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石墨、碳纤维高分子材料、现代中药等领域,支持企业参与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省内推广以及向国家申报工作。 三、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一)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进一步发挥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加快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办法,推动更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十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的试验试用及推广应用。通过提供试验试用场所、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创新产品的试验试用给予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应用的培育引导力度,对led照明设备、太阳能及风能发电设备、新型建材、环保器材等重点创新产品,省政府每年制定推广应用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应用示范、试点活动,促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