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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应急救援专项执法阶段(6月15日至7月14日)。
  3.劳动保护专项执法阶段(7月15日至8月14日)。
  4.职业健康专项执法阶段(8月15日至9月14日)。
  5.安全生产“三同时”专项执法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三)督促检查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4日)
  1.交叉执法检查。市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抽调区县(自治县)执法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交叉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罚,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阶段执法小结。各检查组对前阶段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问题进行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
  1.完善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回头看”,巩固和深化集中执法行动成果。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打击和查处五个专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2.健全机制。各区县(自治县)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从法制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制定持续改进的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向纵深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于11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总结报市安监局集中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成效,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集中执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组 长:肖健康
  副组长:冉进红、陈勇、刘光才、金正德、舒启武
  成 员:市安监执法总队、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集中执法行动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执法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执法总队长担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本行政区此次集中执法行动效率和效果全权负责。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迅速启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集中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市安监局将对执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处罚力度。集中执法行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等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绝不手软。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安全许可、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宣扬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同时,要发挥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作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充分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五)增强服务意识。要按照依法、理性、平和、文明的规范执法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按照“五落实”规定督促企业消除隐患、化解事故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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