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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乡镇执业(特岗)医师由自治区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录,其相关待遇参照卫生部、财政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相关政策执行。
  
  (八)招聘乡镇、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习医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20元的社会保险(先缴后补)和800元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再给予一定补助。见习和补贴期限为1年。
  
  (九)到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助资金按照原渠道拨付。
  
  (十)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企业见习遵循自愿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按实际见习时间,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00元,市、县财政承担200元。吸纳毕业生见习的企业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见习生名单并提出核查验收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核查验收后,当地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十一)企业应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入企高校毕业生的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好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拓展计划、创业引领计划、就业服务和援助计划,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增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城乡基层就业以及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稳定性。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好部门的工作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真正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功能,也给高校毕业生更多的求职选择空间,凡是通过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成功求职到各类企业就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资委、监察等部门核查确认后,其就业人数按照企业类型分别计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计划任务。
  
  教育部门要继续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增强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性,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理性务实、与时俱进的正确择业观,鼓励他们到中小企业、城乡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情况,并将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相关手续、求职意向、所学专业、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信息及时提供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努力推进教育和高校等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增加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就业数量,落实高校毕业生在重点建设项目的见习计划。6月底前,组织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拟定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计划并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就业服务全覆盖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女大学生等群体的援助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调动高校毕业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强力推动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重点建设项目见习,协助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见习计划。4月份会同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业进校园,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服务活动。
  
  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月底前,要对各类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专业、岗位需求、招收地区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确认,并按企业所在地和招收地区移交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的平台,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各类企业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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