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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综[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各科及所属单位:
  
  现将《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方案
  
  

  
  近来,全国自然灾害频发、异常天气多发,已经并有可能进一步对我市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172号)精神和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抗旱救灾、保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为了保持灾害期间南宁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继西南遭遇特大旱灾后,北方出现持续低温霜冻天气,4月14日上午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5、6月份,南方又将进入汛期。各种灾害的发生对相关商品价格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各种抗灾救灾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走势,牢固树立抗灾稳价意识,认真扎实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确保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和全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蓝强担任组长,副局长谢鸰、张谦,纪检组长游志新担任副组长,各科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
  
  三、加强价格监管的具体措施
  
  1、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蔬菜、石油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价格监测,加强价格调查巡视,抓好倾向性和苗头性价格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工作,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准确、情况真实,重要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从即日起启动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制度,每天中午12:00前以《抗灾救灾期间主要商品市场价格每日动态》的形式向市领导、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监测分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当天本市粳米、面粉、食用油、猪肉、牛肉、鸡蛋、鲜菜、水果、螺纹钢、线材、水泥、农资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如发现市场出现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起大落等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警预报;重大情况要专题报告,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方案和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遏制涨价的苗头,做到预警及时、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具体负责单位:价格监测中心牵头,价格综合科配合
  
  2、加大市场巡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菜、饮用水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药品、交通收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抗灾救灾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趁灾害多发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价格欺诈、搭车收费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具体负责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3、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和值班工作。要严格执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班制度,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反映的价格问题要依法从快办理,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具体负责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实施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稳定生猪生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调运工作,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认真评估灾害及异常天气对相关商品价格的影响,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建议通过发放临时补贴、实施临时救济等多种形式,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具体负责单位:商品价格管理科牵头,其他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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