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科技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134号)和科技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10〕114号)要求,我委负责组织全市科普统计工作。现将《重庆市2009年度科普工作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普工作统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科普工作状况的重要数据基础。请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推进调查工作,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我委将对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科普工作统计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统计的培训、数据收集、审核和汇总分析等工作,请各统计调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委)、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落实一名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并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报送我委。
  联 系 人:孟元祥 张红波
  联系电话:67605863 67605853
  传 真:67515698
  email:myx@cstc.gov.cn
  附件:1.重庆市2009年度科普统计工作方案
  2.科普工作调查表(略)
  3.科普统计工作联络员名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2009年度科普工作统计调查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市科普资源概况,更好地监测科普工作的运行质量,为制定科普政策提供依据,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10〕1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科普工作统计的内容
  1.调查全市科普资源投入状况。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机构和人员、科普经费投入、科普场地以及科普传媒等。
  2.监测全市科普工作运行状况。通过掌握科普活动的基础数据,了解全市科普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科普统计的范围
  本次统计的范围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组织。
  统计填报单位主要包括:
  1.市级单位:市科委、市科协、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科联、市公安局等。
  2.区县(自治县)级单位:科委(科技局)、科协、教育局(委)、国土局、农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委、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园林局、气象局、工会、团委、妇联、公安局等。
  
  三、科普统计的组织实施
  科普统计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负责制定统计方案,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
  全市科普统计按市、区县(自治县)分级实施,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科委负责全市科普统计。包括:向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科普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并回收调查表,审核数据;将本市所有调查表录入全国科普工作数据库;将本市的所有调查表报科技部备查。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科普工作统计,将自身及所下属单位的统计数据汇总填入一份调查表,报送市科委备查(一式两份)。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的科普工作统计。包括:向本区县(自治县)同级有关部门布置科普工作统计,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并回收调查表,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将本区县(自治县)的所有调查表报送市科委备查(一式两份)。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科普工作统计,将自身及所下属单位的统计数据汇总填入一份调查表,报送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一式三份),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留一份备查,其余两份上报市科委。
  
  四、调查表下载和数据上报
  科普工作调查表见附件2。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