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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全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5号)精神,市安监局组织制订了《晋城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晋城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各环节各层面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制订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2010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无保障的企业,夯实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安全基础,实现我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制订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组 长: 王树新 副市长
  
  副组长: 田志军 市长助理
  
  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云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李义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补林 城区副区长
  
  王宏微 泽州县常务副县长
  
  吴敏晓 高平市副市长
  
  许卫星 阳城县常务副县长
  
  陈家富 陵川县常务副县长
  
  丁李伟 沁水县副县长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实施,跟踪指导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总、收集和处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有关举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根据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特点,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涉及化工、交通运输、建筑、民爆、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的,应按照有关行业要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对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落实。
  
  2.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了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审批手续和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资质),有关资格(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验收和备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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