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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检查的重点是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情况。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及安全承诺的落实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别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经营储存设施的安全条件。 5、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违规销售等行为,特别是违规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违规销售a级产品、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等行为。 7、是否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现象。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情况。 10、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备。 (二)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的内容 1、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原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批发企业租赁库房或安全条件不达标库房整治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五、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市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帐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组织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抽查、接受省督查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并采取以下方法组织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