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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构建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是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自2003年底建成运行以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在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群众欢迎。但当前,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市委、市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一定差距。各区县、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争创一流的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2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自府办函〔2009〕137号)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二、严格标准,严格要求,扎实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一)坚持“一流”标准,明确目标任务 1.乡镇(街道)机关办事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级部门(单位)、各区县及其部门(单位)在乡镇(街道)设置的办事机构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全部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并规范进驻部门(单位)及其服务事项,其中,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婚姻登记必须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其他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办理的服务事项有条件的也要进入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2.坚持“定位准确、体制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规范便民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规范便民服务大厅的运行和管理,全面提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效率和水平。 3.坚持乡镇(街道)全覆盖,确保实现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办理,能办成事,工作时间之外有畅通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急联系办理渠道的工作目标。 (二)推行“基本统一”,规范管理运行 1.统一机构、落实人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统一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主任,党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具体的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统一进驻事项及流程。要统一清理规范进驻便民服务大厅的服务事项,并对外公开。要规范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等。要实施流程再造,逐个服务事项编制受理、审查、批准和办结流程,优化办事程序,明确服务标准,提高办理效率。 3.统一服务大厅办事制度。要统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由便民服务中心对进驻的部门(单位)、人员及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要统一办事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运行管理。 4.统一内外标识和标牌。要统一名称,规范为“××乡镇(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开放式服务大厅,方便群众办事;统一内外标识、标牌、交通指示牌的样式、字体和风格,树立贴近群众、高效服务的良好形象。 (三)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建设 1.场地选址实行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在位置居中、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设立开放式服务大厅,一类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二类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三类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 2.工作时间实行分类管理。要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原则上实行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制,办件量少的乡镇(街道)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每周固定至少3个工作日对外服务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早上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方便群众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