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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36号)精神,现就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单位、本系统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三)凡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在工商部门先登记注册,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之后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四)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服务业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的,允许其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企业名称。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政策有特别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六)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除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特殊行业外,对从事服务业个体私营企业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七)由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并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出资额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八)个体工商户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九)工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条款进行核对,其他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均视为私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促进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和国际通行规则、功能完备、公正执业、管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促进作用。
  
  三、简化办事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即“一审一核”。
  (十三)办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核准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十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可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十五)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私营企业实行免检。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当年可予免检。
  (十六)连锁经营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十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个体私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依据、时限、收费及工作人员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办事窗口部门重点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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