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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快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加大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理。各市、县政府要把乡镇交警中队建设作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尽快研究解决农村道路巡逻警力不足、路面管控率低的问题。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提出乡镇交警中队规划和建设的意见,报请政府予以解决。对已经建立的交警中队,要配备好警力与装备,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没有交警中队的地区,要落实派出所兼管交通的职责,加强对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
  
  (四)抓紧研究,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各市、县政府和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税务、国土等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出台对农村客运交通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农村客运,选择适合农村道路、经济实用、安全性能好的客车从事农村客运,并在一段时间内,在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抓好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强化对客运企业(包括旅游公司)的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客运企业、旅游公司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共同督促和帮助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启用gps营运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实现对所有客运、旅游、出租车辆的动态监控。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和出站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驾驶人培训工作中增加实际道路训练里程,增加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新增驾驶人适应复杂道路交通环境的要求。
  
  (六)治理无牌无证摩托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市、县政府及公安、国税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和《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摩托车带车辆购置税带牌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公通〔2009〕323号)规定,加强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摩托车上牌注册登记管理,落实摩托车带购置税、带牌销售规定。对2009年8月31日前购置且尚未登记、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登记办牌办证,对具有驾驶技能报名考领驾驶证的农民,按“直接报考、专场考试”的原则,集中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既要防止摩托车车辆购置税流失,又要提高摩托车上牌注册登记率和驾驶证持证率。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与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要加大力度,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或客运、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道路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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