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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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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一步规范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6、严肃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涉及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信访案件,及时纠正和制止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污染隐患或环境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群体性环境事件。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各地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加强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尤其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及管理水平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因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导致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较低的市州或县区,要加快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2、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严防使用旁路偷排、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发生,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以及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3、加快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早日发挥污染减排效益。
  (三)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改落实情况后督察。
  要通过全面开展环保后督察,加强现场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让群众满意。重点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关闭情况等, 进行一次环保后督察。建立完善整改落实情况台账,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并实行“逐项销号”制度。对不能按时间进度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市州和项目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加快整改的具体措施;凡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甚至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盯上靠上,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正确处理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与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整治重点,靠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凝聚强大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行政责任,对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工商部门要配合环保和经济主管部门做好落后产能和违法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凡已被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督促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维护,并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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