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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改情况,通过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干部群众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 (五)强化监管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七年来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好做法,并纳入日常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巡查、直查、稽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机制,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工作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务必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务必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重金属企业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