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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景观性与防灾减灾原则。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城市园林景观质量,展现园林绿化艺术水平,达到景观美的效果。同时,在公园绿地建设中体现防灾减灾功能。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城市园林建设,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
  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严格执行;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通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不断扩大绿地面积,增加城市绿量;切实加强已建绿地的管理,让城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与园林绿化有机结合,提升城市景观质量。
  重点实施“五个一批”工程。
  1.建设一批城市生态林工程,增加城市绿量。
  加大内环快速路和绕城高速公路的生态景观带和防护林带建设力度,在城市的组团隔离带、转盘、节点、立交、部分城市开敞地等区域建设城市生态林。
  2.建设一批城市公园,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一批适合市民休憩、健身的城市郊野公园,实施一批综合性大公园建设,使城市公园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公园布局更加优化,满足广大市民对公园的不同需求。
  3.完善和建设一批城市干道绿化,打造城市绿色骨架。
  对现有的城市道路绿化,要充实、完善、添景提档;对新建道路,要建设高标准配套绿化,增加道路绿化的纵深感,以达到道路骨架绿化的效果。
  4.建设一批拆危建绿靓点和社区公园,增加市民户外休憩场所。
  按照旧城改造和拆危建绿的总体目标,建设一批拆危建绿靓点工程和社区公园,在小区内建设小公园,对旧城区原有街头绿地进行提档升级,满足市民休闲和对绿地的需求。
  5.建设一批生态修复绿化工程,治理城市硬伤。
  结合“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管制要求,对“四山”植被和植物景观进行培育,对地形条件较好,植被较丰富的区域按照城市公园的标准进行改造,增加可进入度,建立复合生态走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因地制宜、修复利用”的原则实施长江、嘉陵江滨江消落带绿化建设,增强亲水性。进一步加大长江、嘉陵江滨江绿化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打造南滨路延伸段、北滨路延伸段、嘉滨路延伸段、鱼洞滨江路和新建大桥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全面绿化城市的堡坎、护坡、立交桥、轻轨立柱,推广屋顶绿化,打造山地城市绿化特色。
  (二)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对城市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生态敏感区域的修复;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调查,摸清本底,增加乡土植物利用,构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保持城市地域风貌,形成独特的巴渝城市自然、人文景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系的保护与治理,积极推进“蓝天、碧水、绿地、宁静”行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建设功能协调、生态平衡的城镇生态体系,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不断完善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提高运行质量和水平;科学有效处理城市生产、生活污染物,做到城市环境清洁、安全,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城市建筑(新建)广泛采用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低能耗环保、节能材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渝办发〔2010〕69号),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创建办设在市园林局。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实行区长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政府与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主要任务分解表》要求,精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组织实施,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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