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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绿化用地。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为生态园林城市项目建设依法提供土地。城市开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公租房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配套绿化标准进行绿化建设。
  (四)保障经费投入。
  1.落实专项建设资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资金按照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城市森林工程建设资金标准计划安排,执行同样的补助政策。随着市级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创建任务的需要适当增加资金投入。
  2.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在市、区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融资、社会参与、产业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同时,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保障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
  (五)严格督查考核。
  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创建办,加强对生态园林城市各项建设任务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动态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创建办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形成全民重视、全社会参与、共建生态宜居之城的良好局面。
  附件:1.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2.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绿化项目任务总表(略)
  3.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表(略)
  4.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生态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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