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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3号)明确的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4.依法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依据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6.按照职能分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及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
  
  1.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根据江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协助本级政府草拟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
  
  3.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资格,并按照权限负责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8号)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7.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
  
  9.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负责并指导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和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4.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7.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8.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9.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工伤、医疗等政策规定和标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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