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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待遇支付政策;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4.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地方工会组织: 1.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有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3.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担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必需经费,并编制财政预算草案。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和管理其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八)建设部门: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职业卫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无照(需办理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主管部门查处)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负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行政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