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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点。 1.“打击非法”的10个重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 2.“打击违法”的10个重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煤矿。 全省煤矿企业要对照上述20个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排查台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三)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 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全省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县级相关部门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政府未按规定挂牌、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资格。被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公安机关停止提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煤炭管理部门停止提供煤炭准运准销证。对不履行其职责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须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发现的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煤矿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出人员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