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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
  按照会议确定的关于抓紧解决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尽快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因遭受洪水袭击房屋倒塌的居民住有所居,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开展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举全省之力,把切实解决城乡灾区群众住房保障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 “六路安居”工程,扎实做好灾后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使灾区人民住有所居,温暖过冬。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是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三)坚持与 “六路安居”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先行安排、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四)坚持从快从优、租建结合、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灾后水毁房屋重建工作支持力度,确保在冬季到来之前,保障全省城乡受灾群众都能住有所居。
  (一)关于城市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一是结合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组织实施。要组织指导受灾市、县政府从实际出发,对受灾家庭适当放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 “双困”家庭)认定标准。已建成和已购买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分配给受灾的 “双困”家庭。优先、及时向受灾的“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适当提高发放标准。要充分利用发放租赁补贴结余资金,抓紧购买现房、平房、二手房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分配给受灾的 “双困”家庭。二是结合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要组织指导受灾市、县政府对已纳入201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受灾地块,优先改造,立即拆迁。对未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受灾地块,特别是受灾后造成大量危房存在的棚户区地块,可先调整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工程,后补办调整计划的相关审批手续。城市棚改回迁房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三是结合煤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于受洪水冲击房子已不能居住的居民,经有关专家论证,调整安置计划,让这部分居民提前搬入煤矿棚户区新建小区。四是其他水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二)关于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一是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组织实施。针对部分受灾地区农村房屋损毁严重的实际,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损毁房屋的调查摸底情况,摸清已完成改造的损毁房屋数量和尚未改造的泥草房损毁数量,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对尚未改造的损毁泥草房,在全省总规划范围内,积极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争取提前实施改造。
  二是对被水毁的非泥草房和已完成改造泥草房,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进行建设。三是结合林业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没有纳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户,遭到洪水严重破坏可纳入今年建设,列入下年度计划。四是结合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被水毁的房屋重建,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要抓紧实施,争取年内竣工;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可申请先予改造,后调整计划。
  
  四、优惠政策
  (一)灾后重建项目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灾后重建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减免相关费用。
  (二)灾后重建项目减免省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业收费减半征收。
  (三)对受灾市、县已纳入 “六路安居”工程计划的受灾地块,要优先建设,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受灾地块,可以调整计划,先行启动建设。安居工程回迁房分配过程中,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
  (四)对重建房屋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水毁房屋所有权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的,各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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