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资金筹措
  水毁房屋重建资金采取争取国家支持、各级政府筹措、实行政策减免、组织居民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正在实施的 “六路安居”工程优先安排重建项目,国家和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补贴重点向受灾家庭倾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后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 “六路安居”工程切实把房屋重建工作抓实抓好。省安居办作为这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各自分工,加大日常工作调度和指导力度,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与衔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重建工程实施中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及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结合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组织指导城市和国有工矿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争取国家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补助扶持资金。结合农村泥草房建设,组织指导农村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结合煤矿棚户区改造,组织指导矿区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区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省监察厅负责工程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监督检查方案。
  省民政厅负责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家救灾资金及物资的争取和发放,并配合落实相关政策。
  省农委结合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负责落实受灾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省审计厅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国土、环保、税务、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水毁房屋重建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重要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建专项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和重建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