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监局 《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抗洪抢险救灾期间
  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当前,全省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结合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现就保障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应对各种不利因素,全力抓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包保责任。要对重点受灾地区、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包保制度。包保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深入到受水害影响的企业,面对面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抗洪救灾中的安全生产难题,保障安全生产。
  加强排查检查,抓好隐患治理。要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坚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受水害威胁的企业落实责任人员,进行死看死守和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采取有效措施,超前处置险情。建立企业重大隐患跟踪督办制度,对已发现重大险情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撤离人员,确保安全。
  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防汛重点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带班制度,选派熟悉监管业务的得力干部承担值班任务,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对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及处置不当等原因,影响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掌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做好物资储备,切实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面对抗洪抢险救灾的艰巨任务,各地要千方百计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作为主要工作目标。结合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落实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淹井灾害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在接到暴雨预警或连续降雨时,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对受水害威胁的煤矿企业,尤其是地方小煤矿,必须坚决执行停产决定,最大限度减少井下排水作业人员、压缩排水时间,并加强调度工作,待汛情解除,确认 “雨季三防”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严控停产企业擅自复产。同时,要切实抓好未停产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各煤矿采动范围及水文地质资料等交换制度,强化灾情通报、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大对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煤矿企业在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24小时不间断进行地面巡查,并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遇有险情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水害防范。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地下矿山必须停产,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待汛情过后、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进一步落实地下矿山水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抓好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及时处置危岩、悬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加强露天矿山炸药存放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雷雨天气要坚决停止生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