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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配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全省法院“加速推进排头兵达标”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法院调解工作,同时促进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今年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法院决定2010年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的内容
  2010年,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包括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案调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分别不少于1宗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不少于5宗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案件数量不限。调解每个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的人数为1-5人。
  各级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工作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发挥人大代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优势,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努力把案件处理过程转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活动的组织协调
  1、本院各业务部门一把手及各中院、基层法院党组要认真部署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
  2、省法院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各级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制定方案,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开展活动,加强与各中级法院联络部门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各中级法院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本系统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开展活动,加强与基层法院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
  3、省法院将于今年8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通报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中院及所辖基层法院开展活动的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以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同时,各地法院开展“百案调解”活动等联络工作的情况,是排头兵达标竞赛的重要内容,将列入竞赛计分范围之内。本院各业务部门、各中级法院应于今年8月28日及12月28日前分两次将开展“百案调解”活动情况(包括数据和典型案例)报省法院联络办。
  
  三、邀请的对象
  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遵循分级联络、依靠人大、就近邀请、方便代表的原则进行。全省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重点邀请过去三年从未到法院参加视察、调研、观摩庭审、见证执行等活动,对法院工作不了解、不满意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法院也可将其他人大代表纳入邀请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的范围。
  
  四、邀请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轻微刑事案件、执行案件时,如有下列情形的,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
  1、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有可能成功调解的案件;
  2、人大代表关注但该代表既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的案件;
  3、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医疗纠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可能危及人大代表人身安全的案件,不宜邀请代表参与调解。
  
  五、实施步骤
  各级法院开展“百案调解”活动,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确定案件。各业务部门负责筛选适合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并为代表准备相关案件的情况介绍。
  2、组织邀请。各业务部门可直接与人大代表联系,在代表自愿的前提下邀请代表参与调解。如需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组织代表参与案件调解的,可以通过本院联络部门协调。
  3、开展活动。业务部门在代表确定参与案件调解后,负责制定代表参与调解活动的方案并组织落实。
  4、报送信息。各级法院在邀请代表参与调解活动结束后,由中级法院联络部门统一将组织开展该项活动的情况,以联络工作信息及列表的形式(见附件),通过广东法院综合信息网邮件系统报省法院联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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