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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切实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行政管辖区域。
  (二)工作分工。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安排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区)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整理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提请自治区政府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逐级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各级国土、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工作安排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3月5日前,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制定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月5日前,各市、县(区)将本辖区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逐级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月20日前,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审核。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督查审核意见核准后,由各市政府正式上报本辖区内的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其中,银川市的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自治区政府将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在各市、县(区)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组织验收,并于8月10日前,将银川市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对全区所有行政区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和依据《规范》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根据检查成果,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为确保全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姚爱兴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文华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智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局长
  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杜万里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陈建民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姬志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
  韦晓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
  许万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
  宋艳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规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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