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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规定,重点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现有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及比例、损毁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面积及复垦率等;依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考核调整补划基本农田的等级变化、补充耕地及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及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市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方面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包括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等情况。检查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上图等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省政府抽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到各市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采取听取各市政府汇报、查阅有关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文档资料、现场踏查(包括违法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市至少抽检一至二个县(市、区)。
  (三)各检查组于2010年3月5日起分别到各市进行检查,于3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检查组将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进行打分评比,提出考核结果和评价并报送省政府。
  (二)对在考核优秀的地市在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三)对于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上报省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2009年度检查结果将同时抄报(送)组织、监察和审计部门,分别作为政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离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六、资料准备
  各市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
  (一)耕地保护文件汇编(含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及是否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及与耕地保护相关文件资料)。
  (二)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平衡表
  (三)2009年度新增耕地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变更明细表
  (四)2009年度减少耕地情况明细表(包括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耕地面积)
  (五)基本农田的图、表、卡、册和台帐
  (六)单独选址和城镇村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补划的面积、地类和等级明细表
  (七)查处违法占用或者破坏耕地案件的清单(含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面积、标注占用或者破坏基本农田案件)和案卷。
  (八)2009年度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和图件及明细表
  (九)补充耕地台帐
  (十)2009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台帐
  (十一)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及补充耕地的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十二)2009年度占补平衡工作报告(项目清单以及相关证明资料)
  (十三)建设用地审批台帐
  (十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材料(验收意见、实地核查数据等)
  (十五)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责任书)。
  (十六)2000年以来土地整理项目规模汇总表、土地复垦项目规模汇总表(含2009年已立项的项目)
  (十七)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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