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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一○年三月一日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2004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市发布施行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普遍有所提高。但是,还存在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良好法制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定主体越权规定;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透明度不高,调查研究不深入,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对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等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对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根据《决定》关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