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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按照《纲要》、《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立法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定期清理评估等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乌鲁木齐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3月11日-7月2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历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
  第三阶段(7月21日-9月2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作出清理结果的决定;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职能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不仅数量多,而且时间跨度大,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责任,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抓好组织落实。对清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理顺管理职能,杜绝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完善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工作迟缓或者未开展的,要及时督促改进,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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