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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以“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全力推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我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拉动了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10年中央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将继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文教卫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强化项目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力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要及时下达投资计划,控制好投资重点、力度和节奏,加强对计划执行、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抓紧编制并下达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和国库管理制度尽快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同时要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要认真落实项目责任制。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项目建设负责,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要精心组织项目施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总责。
  
  二、加快前四批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在汛期来临之前,所有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施工进度,确保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力争尽早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效益,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前三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全部建成(或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第四批项目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或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对已建成的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2010年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会议精神,第一批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在3月底前下达。由于2010年中央投资向民生倾斜,向“三农”和“老、少、边”倾斜,大量分布在县镇乡村的民生项目将进一步展开,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开工条件,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立即能开工建设。继续推进并进一步完善项目集中联合审批常态化机制,以提高效率为核心,采取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明确职责,统筹财力,全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各地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地方财力要向中央投资项目倾斜,确保配套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抓紧拨付到位。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中央和自治区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配套资金落实好的市县,优先安排和下达中央投资计划,同时要给予奖励。对于资金、项目安排次序失当,主观上没有尽力而致使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差的市县,将减少或暂缓安排中央投资。
  
  五、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擅自改变建设地点等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认真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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