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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协调推动区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 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3. 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宣传职责。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的职责交给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提出全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区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民族工作经费;承办协调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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