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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聘请王宝石等16名同志为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与职责按《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执行,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2.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迎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宝石 城区教育局退休干部、市人大代表
  
  刘 栋 市侨联秘书长、市政协委员
  
  李军旗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成员
  
  张国建 市工商联副主席
  
  陈健康 晋城市康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民革成员
  
  陈晋斌 晋城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李晋燕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专题部主任、市人大代表
  
  林仲民 太行日报社政教部主任
  
  赵晋阳 市政协副调研员、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副主委
  
  郝海林 城区北街办事处古书院居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晋夏妮 城区西街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市人大代表
  
  贾雁宾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谢东峰 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傅彦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
  
  焦海庄 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附件2:
  
  
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建议人选;
  
  (四)建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市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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