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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