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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氧化锂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推进氧化锂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宜春市推进氧化锂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相关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保护,为落户我市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提供资源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氧化锂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氧化锂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品位以上管住,品位以下放开”的原则,以氧化锂边界品位0.4%为标准,严格含锂矿区采矿权的新立、扩界和延续审批。
  
  凡矿产资源中氧化锂品位在0.4%以上的(含0.4%),对新申请设立采矿权以及现有采矿权扩界的,暂不受理,待选矿试验后视情况再定。(1)选矿试验证明其可选性达到工业要求的矿区、矿点,一律暂不批设采矿权或依法收回采矿权,作为市锂电产业资源基地规划矿区,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按法律程序审批出让采矿权;(2)选矿试验证明氧化锂达不到选矿工业要求的矿区、矿点,其采矿权的新设立以及现有采矿权的扩界、延续按正常程序依法审批。
  
  凡矿产资源中氧化锂品位在0.4%以下的,其采矿权的新设立以及现有采矿权扩界、延续的,按正常程序依法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在锂矿区采矿权设立和矿区扩界﹑采矿权延续登记之前,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矿物化学成分检测,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确定矿区氧化锂资源品位。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将检测报告及时抄送市锂能办,并告知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
  
  三﹑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氧化锂品位0.4%以上的矿区,要分批、及时、认真做好含锂矿产资源氧化锂选矿试验,选矿试验结果分批认定后,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为该类型资源的综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重点要落实好宜丰县同安、奉新县上富等瓷石矿的选矿试验。(市锂能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袁州、高安、宜丰、奉新县(市、区)政府参与)
  
  四﹑对经选矿实验确定氧化锂有选矿工业价值的矿区,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法定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在全面掌握矿区氧化锂资源品位、储量和可选性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并依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同时,就其他有找矿潜力的矿区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勘查建议。(市锂能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袁州、高安、宜丰、奉新县(市、区)政府参与)
  
  五﹑地勘单位的《矿区资源储量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氧化锂资源勘查、选矿试验结果进行专门登记建档,实行台账管理。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将备案资料及时抄送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告知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六﹑对氧化锂资源具有选矿价值矿区的采矿权,由矿区所在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规划布局,开展矿产资源整合。资源整合工作要稳妥推进,有序进行,对现有的采矿权要依法收回,依法处置,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锂电新能源发展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矿区依法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实现氧化锂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锂能办;协助单位: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不定期对全市氧化锂资源的勘查、选矿试验、选矿回收率、生产、保护以及资源整合等情况进行督查。尤其对氧化锂品位达到0.4%且可选性达到工业要求的矿区、矿点要重点督查。氧化锂原矿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矿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选矿技术水平,避免资源浪费。(牵头单位:市锂能办;协助单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及袁州、高安、宜丰、奉新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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