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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氧化锂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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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通过“向上争一点、财政补一点、企业投一点、县(市、区)筹一点”的方式筹集勘查、选矿等工作经费。即:“向上争一点”,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地质勘查经费等项目资金,投入我市氧化锂资源勘查项目中;“财政补一点”,在市本级财政安排的锂电新能源产业基金中补贴部分勘查经费;“企业投一点”,由拟引进的央企等战略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与我市合作勘查并投入相应资金;“县(市、区)筹一点”,由各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资金,投入我市氧化锂资源勘查项目中。(牵头单位:市锂能办;协助单位: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营造锂矿开采和运营的良好秩序,成立宜春市锂矿资源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黄建平任组长,市长助理赵惟、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锂能办主任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袁州、高安、宜丰、奉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锂能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协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除按照宜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查处外,对矿物取样和检验弄虚作假、有意规避氧化锂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要对检验单位、地勘单位,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并且不再委托其在我市辖区内承担相应业务工作;对氧化锂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的氧化锂资源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锂电新能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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