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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通知黑司通[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治安复杂的村(居)、街道以及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排查与整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集中时间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基层工作处,厅办公室、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社区矫正工作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三、任务和目标
  (一)梳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二)排查工作。一是要做好普遍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排查了解纠纷信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每月排查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按季度整理本地区排查调处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要做好重点排查。针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开展有针对性地排查,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一起深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刑释解教群体、“小煤企”和以国籍、地域、民族、宗教、执业为标志的人群聚居区,扎实细致排查矛盾纠纷,特别是要进一步排查重点地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积极开展帮教工作,消除这种特殊人员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做到县不落乡,乡不落村,村不落户,逐村(居)逐户进行排查,真正把底数摸清、摸全、摸透。
  (三)调解工作。建立责任制,在认真梳理、及时登记的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一抓到底。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老上访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纠纷,要尽快成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各方力量,做好化解工作。要在人民调解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和不妨碍当事人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活动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0年3月15日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要求,尽快成立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3月15日前各地务必将活动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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