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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通知黑司通[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动员实施阶段
  3月16日至12月14日。各地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措施,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化解,并做好纠纷统计、信息反馈和分析研判工作。
  (三)总结阶段
  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地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实效。要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为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鉴定意见,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同时,根据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本地区专项攻坚活动的主题、排查重点区域和调解纠纷重点类型,真正做到什么矛盾突出,就解决什么矛盾。各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靠前指挥,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要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攻坚。要及时汇报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并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案情、制定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
  (四)加强活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攻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做好纠纷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做好纠纷排查登记、纠纷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填写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见附件),如实反映专项攻坚活动开展情况和成效。
  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对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基层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务求活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蔡建国
  联系电话(传真):0451-8229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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