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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五)继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计划今年新增(筹集)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2.5万户。继续加大房源建设和筹集力度,通过采取廉租住房建设与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企业组织住房困难职工建房相结合,与公益设施进社区相结合,与产业园区建设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优惠、企业让利、群众自筹、社会融资的组合作用,拓宽房源建设与筹集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租售并举、共有产权、以息代租等建设和管理模式。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真正把安居工程办成民心工程。 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及国家五部委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把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掌握标准、摸清底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严格以人为本,依法拆迁,防止借棚改之名,大拆大建,侵害群众利益。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是房价涨幅较多、棚户区改造面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购房需求量大的地区要保证有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同民政部门协调行动,加强衔接,努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六)继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为核心,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拉动经济增长和实现“住有所居”的积极作用。严格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落实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合理引导消费。进一步加大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执行力度,鼓励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质量低劣、价格欺诈等房地产交易环节和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拆迁管理,坚决杜绝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完善市场监测手段,密切关注市场供需状况,做好调控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 (七)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向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延伸。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放宽购建住房的支取和个贷条件,最大限度满足购建房职工需求,充分发挥公积金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使用。支持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三、加强重点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工程的带动示范作用 (八)加强重点工程建设。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建设部门重点项目管理职能,选好和实施好2010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抓住“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契机,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一批具有低碳特征的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抓住基础设施项目向大载量、高效率、广覆盖转变的契机,突出抓好沪昆铁路客运专线、长株潭城际轻轨、湘江长沙综合枢纽、桃花江核电工程等大项目建设,打造湖南的“建设航母”;抓住改善民生,推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契机,上一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改变环境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认真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扩大重点建设项目在线监控范围,提升管理水平,强化质量安全,努力把每一个工程都打造成优质工程、品牌工程,为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