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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质兴给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工作,提升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 2009 〕 178 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 3 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3.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其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条 收集各成员单位质量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以此为基础拟订质量兴区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条 组织、协调、指导质量兴区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组织制定质量兴区的工作总体规划及分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总体规划、分规划及实施细则规定,按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对各部门、各盟市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领导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控,及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各阶段工作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对原计划的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增补、创新。
  
  第七条 对开展质量兴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贯彻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决议,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
  
  第九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质量兴区活动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负责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报送的信息编辑成简报,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并印发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盟市政府。与新闻单位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质量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起草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具体组织年度考核验收,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质量兴区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二、会议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并由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三、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请假并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领导小组成员以外的厅、局派人列席。
  
  四、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与会成员。
  
  五、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
  
  六、会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草稿,以适当方式通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质量兴区活动中的责任,推进质量兴区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13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责任制度。
  
  一、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一)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受自治区政府委托,负责质量兴区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二)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年度质量兴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各项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切合实际;同时应明确完成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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