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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依据
  (一)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62号)《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江西省政府(赣府厅字[2010]18号)《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目的和意义
  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目的是确定“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基数,在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基础上,结合2008年和2009年新增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摸清“十一五”末污染源情况,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奠定基础。
  
  三、调查对象、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大方面。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具体筛选指标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产生量8项,其中只要有一项被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从环统数据库中删除关停、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要全部纳入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
  农业源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调查。
  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调查对象,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是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1、工业源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2、农业源
  (1)种植业:总氮、总磷、硝态氮。
  (2)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3、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中污水包括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2)机动车:废气中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四、时间安排
  2010年、2011年两年连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2010年调查标准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2011年调查标准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1月-2010年1月为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是工作部署、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筛选调查名单等。
  2010年2月,各县(区)组织开展调查表发放、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分析、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等。
  2010年3月,全市审核、汇总数据,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报等。
  2010年4月,全省审核、汇总数据,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报等。
  2010年5月环保部对各地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五、调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农业源和生活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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