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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2010年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今年,省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20项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年”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09〕13号),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八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拉网式”、“地毯式”安全大检查,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要建立联合执法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部门要实行提示、告知、约谈和告诫制度。 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履行职责范围内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要督促代建单位做好代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及报批程序开展项目建设,督促参建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各环节、各部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和管理;要统一协调同一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防止因交叉作业发生事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切实履行对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 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制定和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要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及季节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严防因赶工期、赶进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督促落实各项施工操作规程,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按规定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对外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外包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制度。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履行职责,加强源头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审图机构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技术、设备齐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 (二)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行业职责,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报批备案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源头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