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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低矮陈旧的平房区。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涉建方面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必须严格依据公用民用建筑规范、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凡拟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必须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坚决杜绝无资质或借资质进行开发改造,绝不允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改造。
  
  第六条 报建程序、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一)市规划局先行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直接受理开发企业改造申请,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回迁房用地面积(回迁房面积由动迁办调查测算)、配建廉租住房数量、公益性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同时告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三)对已确定开发改造、并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由市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完成该宗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据市棚改办对开发企业的审核意见,实行“土地现状”招拍挂出让。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对回迁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市规划局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环保局环评审核,市发改委按核准程序下发项目核准文件,市人防办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或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
  (四)开发企业持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与市建设局签订《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后,到市动迁办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足额交纳房屋拆迁保证金和信访稳定保障金及存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市动迁办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经规划部门现场核定后,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房屋拆迁。
  (五)对完成房屋拆迁的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工程报建手续,在必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规划局定位放线和验线及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六)对给排水、供热、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分部工程,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会商,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跟踪服务,杜绝内外网衔接不到位,给业主带来不便,更不允许出现质量问题。
  (七)实行立面审核制度,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建设,绝不允许私自变更。
  (八)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对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监督管理,必须保证质量、数量及户型,尤其是回迁房必须满足需求。
  (九)对于竣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和综合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对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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