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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邻城市规划道路、且需要同时拆迁的,其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控详规划图为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余退红线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房屋拆迁需要回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将其回迁安置到所在的回迁楼房之内,市政府按照统一确定的新建楼房的成本价格将拆迁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50%。
  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尽快组织实施,满一年没有实施拆迁的,按闲置土地处理;需要分期使用土地的,应到市国土局和市棚改办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且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按照《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售后服务和物业管理。开发企业必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和临时居住地证明,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就近安排上学。
  
  第二十四条 市棚改办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组织相对应的棚改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动拆迁、户型设计、工程质量、回迁安置、回迁期限等进行全程监督。
  对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手续时,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办公,简化程序,一次性告知,分阶段办理,争取两次办结。对拆迁验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备齐必备材料和相关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放线。
  因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回迁安置拖延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由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绥政发〔2009〕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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