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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级别管辖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 (七)设有本办法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 (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