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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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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运用自主知识产权
  
  (一)建立多渠道知识产权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各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知识产权事业投融资体系。
  
  (二)加大重大发明专利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在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对重大发明专利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扶持,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
  
  (三)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大对专利的申请资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等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管理、保护和运用,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强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 产出作为重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条件、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成果评价奖励的重要依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类重大项目申报科技经费支持的,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将达到的知识产权指标;项目评审应当对知识产权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批准立项支持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和任务;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指标的项目,不予验收和评奖。
  
  (五)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六)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支持力度。
  
  (七)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考核体系。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申报奖励的重要依据。获得重大发明专利,作为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重要条件,该发明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四、加强环境条件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进步
  
  (一)优化法治环境,提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能力。
  
  1.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修改完善广西专利保护条例、著作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积极探索建立植物新品种、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的地方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2.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 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着力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4.提高知识产权维权能力。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保护联盟等组织,支持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的协调联动,建立涉外维权援助机制,有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适时建立广西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发挥仲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
  
  5.提高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大型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国际性会展、大型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高现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1.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大力发展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和扶持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的专业研究会、行业协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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