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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快速反应,亲临现场,查清事实,正确处置,及时报告。 第四条 【实施主体】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实地核查,按照管辖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符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由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预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 第二章 核查事项、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机构)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实地核查: (一)中央、省领导批示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社会披露、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四)人民群众举报的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或配合查处的。 第七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核实查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是否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性质和情节; (四)有关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地核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及时、快速进入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三)报告反馈迅速。 第三章 核查实施 第九条 【工作准备】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应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工作组,对问题进行登记,收集相关信息和卷宗、图件资料,确定核查时间、路线、内容和标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核查形式】实地核查形式可分为公开或者不公开两种,具体实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第十一条 【工作配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实地核查任务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实地核查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同时填制《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一)现场踏勘; (二)拍摄取证; (三)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五)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在实地核查时,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当现场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十五条 【时限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启动实地核查,对涉及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其他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书面报告】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