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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问题来源及基本情况; (二)核查组织开展情况及基本情况; (三)现场督察处置的事项及效果; (四)对问题性质的界定及责任认定;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核查情况处理】核查情况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跟踪督察】核查单位应当及时跟踪核查重大问题的处理进展和后续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整理归档】实地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将核查报告、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纪律】负责实地核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核查资料,不得随意泄漏、扩散核查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就被核查的定性及处理意见透露给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作责任】开展实地核查工作中,承办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或者给国土资源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 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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